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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3-13 | 个税起征点调整大事记(收藏备查)
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,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,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。
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,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到1600元。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2007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,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1600元提至2000元。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。修正案规定,工资、薪金所得,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,为应纳税所得额。此修正案自2008年3月1日开始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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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09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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